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0)台函民字第 30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0 年 06 月 05 日
要  旨:
查被繼承人翁晚,於日據時代昭和七月十月十七日死亡,當時並未遺有直
系血親卑親屬之男子,亦未經親屬推選繼承人,依當時習慣,係屬絕戶,
其遺產得予歸公,但其時日據政府並未出此,乃懸而無人繼承。迨台灣光
復後,依照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意旨,本件繼承自應適用民法繼承編
之規定,而現行法對於女子不分已嫁未嫁,均承認其與男子有同等財產繼
承權 (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二七一五號判例) ,故本件被繼承人翁晚之
已嫁女蔡翁勤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得以繼承被
繼承人所遺之財產。
全文內容:查被繼承人翁○,於日時代昭和七年十月十七日死亡,當時並未遺有直系
          血親卑親屬之男子,亦未經親屬推選繼承人,依當時習慣,係屬絕戶,遺
          產得予充公,但其時日據政府並未出此,乃懸而無繼承。迨台灣光復後,
          依照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意旨,本件繼承自應適用民法繼承編規定,
          而現行法對子女不分已嫁未嫁,均承認其與男子有同等財產繼承權 (最高
          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二七一五號判例) ,故本件被繼承人翁○之已嫁女蔡○
          ○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得以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之財
          產。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96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