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被繼承人翁晚,於日據時代昭和七月十月十七日死亡,當時並未遺有直
系血親卑親屬之男子,亦未經親屬推選繼承人,依當時習慣,係屬絕戶,
其遺產得予歸公,但其時日據政府並未出此,乃懸而無人繼承。迨台灣光
復後,依照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意旨,本件繼承自應適用民法繼承編
之規定,而現行法對於女子不分已嫁未嫁,均承認其與男子有同等財產繼
承權 (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二七一五號判例) ,故本件被繼承人翁晚之
已嫁女蔡翁勤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得以繼承被
繼承人所遺之財產。
全文內容:查被繼承人翁○,於日時代昭和七年十月十七日死亡,當時並未遺有直系
血親卑親屬之男子,亦未經親屬推選繼承人,依當時習慣,係屬絕戶,遺
產得予充公,但其時日據政府並未出此,乃懸而無繼承。迨台灣光復後,
依照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意旨,本件繼承自應適用民法繼承編規定,
而現行法對子女不分已嫁未嫁,均承認其與男子有同等財產繼承權 (最高
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二七一五號判例) ,故本件被繼承人翁○之已嫁女蔡○
○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得以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之財
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