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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0)台函民字第 25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0 年 05 月 11 日
要  旨:
查由親屬會議選定繼承人,係台灣光復前繼承無人繼承辦法,光復後已無
適用之餘地,審閱本件親屬選定書,係在民國四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成立,
即有未合。且依台灣光復前之習慣,凡因戶主死亡為原因而繼承戶主權者
,即就前戶主所有之財產 (家庭) 並為繼承,如僅繼承戶主權而屬於前戶
主之財產權不併為繼承者,乃所不許。查該張金連於民國三十四年七月二
十二日,因戶主 (張通) 死亡而繼承戶主,即已就前戶主之財產權,並併
為繼承,自無再選定財產繼承人之餘地,又張金連係於民國三十七年九月
五日死亡,其繼承應適用我國民法,固勿待論。
全文內容:查由親屬會議選定繼承人,係臺灣光復前繼承無人繼承之辦法,光復後已
          無適用之餘地。審閱本件親屬選定書,係在民國四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成立
          ,即有未合。且依臺灣光復前之習慣,凡因戶主死亡為原因而繼承戶主權
          者,即就前戶所有之財產 (家產) 並為繼承,如僅繼承戶主權而屬於前戶
          主之財產權不併為繼承者,乃所不許。查該張○連於民國三十四年七月二
          十二日,因戶主 (張○) 死亡而繼承戶主,即已就前戶主之財產權,並併
          為繼承,自無再選定財產繼承人之餘地。又張○連係於民國三十七年九月
          五日死亡,其繼承應適用我國民法,固勿待論。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4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