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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0)台令民字第 60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0 年 11 月 20 日
要  旨:
查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學說上稱為共同保證。此項保證,依民法第七四
八條之規定,保證人原則上負連帶保證責任,亦即成立連帶債務。本件雖
係連帶保證,但其保證人既有數人,故可認為係共同保證之變例,除因保
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責,致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七四五條)
外,其他效果與單純共同保證應無不同,易言之,民法第七四八條共同保
證人連帶責任之規定,亦應類推適用於此種連帶保證,在數連帶保證人之
間,成立連帶債務。從而本件連帶保證人之一,已清償全部債務者,依民
法第二八○、二八一等條之規定,對於其他連帶保證人,自得主張求償權
。
全文內容:查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學說上稱為共同保證。此項保證,依民法第七四
          八條之規定,保證人原則上負連帶保證責任,亦即成立連帶債務。本件雖
          係連帶保證,但其保證人既有數人,故可認為係共同保證之變例,除因保
          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責,致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七四五條)
          外,其他效果與單純共同保證應無不同,易言之,民法第七四八條共同保
          證人連帶責任之規定,亦應類推適用於此種連帶保證,在數連帶保證人之
          間,成立連帶債務。從而本件連帶保證人之一,已清償全部債務者,依民
          法第二八○、二八一等條之規定,對於其他連帶保證人,自得主張求償權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1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