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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9)台函刑(三)字第 21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9 年 05 月 05 日
要  旨:
查工廠駐衛警察之主要任務為依法維持廠場秩序保護工廠安全該新竹玻璃
製造廠公司駐衛警察如經納入警察法所規定之特種警察組織,其為達成上
項任務,於必要時,對出入工廠員工依法予以檢查,似不能視為構成刑法
第三○七條妨害自由罪責。惟為防止警察人員濫用職權,所稱必要時,應
限於奉令協助偵辦刑案或依法處理違警事件或發現其人有形跡可疑時,此
外不復任意施行檢查以重人身自由。
全文內容:查工廠駐衛警察之主要任務為依法維持廠場秩序保護工廠安全該新竹玻璃
          製造廠公司駐衛警察如經納入警察法所規定之特種警察組織,其為達成上
          項任務,於必要時,對出入工廠員工依法予以檢查,似不能視為構成刑法
          第三○七條妨害自由罪責。惟為防止警察人員濫用職權,所稱必要時,應
          限於奉令協助偵辦刑案或依法處理違警事件或發現其人有形跡可疑時,此
          外不復任意施行檢查以重人身自由。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2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