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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9)台令刑(五)字第 579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9 年 11 月 18 日
要  旨:
受刑人更犯煙毒罪之日期,雖在假釋期中,但其判決確定之日期係在假
釋期滿後,核與刑法第四十七條及同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不符,自不構
成累犯或得為撤銷假釋之條件,唯該犯入監後應切實加強教化以達行刑
之目的。
全文內容:受刑人更犯煙毒罪之日期,雖在假釋期中,但其判決確定之日期係在假
          釋期滿後,核與刑法第四十七條及同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不符,自不構
          成累犯或得為撤銷假釋之條件,唯該犯入監後應切實加強教化以達行刑
          之目的。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7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