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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9)台令刑(五)字第 36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9 年 07 月 28 日
要  旨:
按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同條第二項
規定,「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是經裁定免
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應執行徒刑之人犯,其於裁定確定後,在保安場所 (
職業訓導總隊) 待送監執行徒刑之期間,雖非為羈押,事實上係在拘禁之
中,依前述條文所定,應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全文內容:按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同條第二項
          規定,「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是經裁定免
          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應執行徒刑之人犯,其於裁定確定後,在保安場所 (
          職業訓導總隊) 待送監執行徒刑之期間,雖非為羈押,事實上係在拘禁之
          中,依前述條文所定,應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5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