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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9)台令刑(三)字第 13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18 日
要  旨:
關於受處分人遺留財物之處理,在法律未有明文規定前,可暫由執行保安
處分場所主管機關參照監獄行刑法有關之規定,以行政規章方式訂定處理
辦法處理之,不宜逕行適用監獄行刑法。
全文內容:關於受處分人遺留財物之處理,在法律未有明文規定前,可暫由執行保安
          處分場所主管機關參照監獄行刑法有關之規定,以行政規章方式訂定處理
          辦法處理之,不宜逕行適用監獄行刑法。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6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