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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8)台函刑(五)字第 22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8 年 04 月 20 日
要  旨:
查假釋中更犯罪經撤銷假釋者,於繼續執行中,如行狀善良,悛悔有據,
合於假釋規定,似以採國防部原呈之說,認為得再予假釋為宜。惟假釋中
犯罪所處之刑,與前案所處之刑,應各別執行,因不得併合定其執行,似
不得合併計算。
全文內容:查假釋中更犯罪經撤銷假釋者,於繼續執行中,如行狀善良,悛悔有據,
          合於假釋規定,似以採國防部原呈之說,認為得再予假釋為宜。惟假釋中
          犯罪所處之刑,與前案所處之刑,應各別執行,因不得併合定其執行,似
          不得合併計算。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7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