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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8)台令刑(五)字第 46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8 年 09 月 09 日
要  旨:
查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裁判確定
前羈押之日數依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僅得折抵刑期,自不得以開始羈押
之日,作為刑期起算之日。台灣宜蘭監獄四十七年五月份司法座談會討論
結果,認為羈押從未間斷者,似可自羈押開始之日起推算至相當日之前一
日為終結日一節,不無誤解。
全文內容:查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裁判確定
          前羈押之日數依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僅得折抵刑期,自不得以開始羈押
          之日,作為刑期起算之日。台灣宜蘭監獄四十七年五月份司法座談會討論
          結果,認為羈押從未間斷者,似可自羈押開始之日起推算至相當日之前一
          日為終結日一節,不無誤解。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5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