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裁判確定
前羈押之日數依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僅得折抵刑期,自不得以開始羈押
之日,作為刑期起算之日。台灣宜蘭監獄四十七年五月份司法座談會討論
結果,認為羈押從未間斷者,似可自羈押開始之日起推算至相當日之前一
日為終結日一節,不無誤解。
全文內容:查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裁判確定
前羈押之日數依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僅得折抵刑期,自不得以開始羈押
之日,作為刑期起算之日。台灣宜蘭監獄四十七年五月份司法座談會討論
結果,認為羈押從未間斷者,似可自羈押開始之日起推算至相當日之前一
日為終結日一節,不無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