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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7)台函參字第 1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7 年 01 月 09 日
要  旨:
對於隱名合夥人出資限度外所負債務,對其財產不能強制執行
全文內容:查該丁、戊、己、庚等,既收受該合夥商號之分配盈餘,如無民法第七○
          五條所列情形,自應認為該商號之隱名合夥人,又依據民法第七○三條之
          規定,隱名合夥人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故於限度外
          所負債務,對其財產不能強制執行。至於隱名合夥人之父某與該案無關,
          其私有財產更不發生強制執行問題。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72-173 頁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85年5月版)(第一冊)第 39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