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7)台函參字第 12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7 年 01 月 08 日
要  旨:
貴部認為:「漂流物發見人報由派出所發動住民打撈者,如派出所未有參
與其事,不能視為檢得人,否則可視為共同檢得人,其所得物之所有權可
歸於公庫」一節,本部同意。至於發見人未參加打撈而認為其不無微勞足
錄者,法律對此既無明白規定,似可徵得共同檢得人之同意,酌予報酬。
全文內容:貴部認為:「漂流物發見人報由派出所發動住民打撈者,如派出所未有參
          與其事,不能視為檢得人,否則可視為共同檢得人,其所得物之所有權可
          歸於公庫」一節,本部同意。至於發見人未參加打撈而認為其不無微勞足
          錄者,法律對此既無明白規定,似可徵得共同檢得人之同意,酌予報酬。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4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