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貴部認為:「漂流物發見人報由派出所發動住民打撈者,如派出所未有參
與其事,不能視為檢得人,否則可視為共同檢得人,其所得物之所有權可
歸於公庫」一節,本部同意。至於發見人未參加打撈而認為其不無微勞足
錄者,法律對此既無明白規定,似可徵得共同檢得人之同意,酌予報酬。
全文內容:貴部認為:「漂流物發見人報由派出所發動住民打撈者,如派出所未有參
與其事,不能視為檢得人,否則可視為共同檢得人,其所得物之所有權可
歸於公庫」一節,本部同意。至於發見人未參加打撈而認為其不無微勞足
錄者,法律對此既無明白規定,似可徵得共同檢得人之同意,酌予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