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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7)台函民字第 46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7 年 08 月 26 日
要  旨:
非婚生子女既經生父撫育即視為婚生子女,而有繼承權
全文內容:按旅日華僑賴清江,於民國二十二年遺棄髮妻賴周○與賴○赴日同居,先
          後生育子女三人,並由賴○江於四十年六月十五日、四十一年十月一日,
          分別為賴○長女賴○子、次女賴○子、長男賴○隆申辦僑民登記,領有僑
          民登記證。查賴○江與賴○間雖無婚姻關係,但賴○子等三人均係賴○江
          之非婚生子女,既經賴○江撫育,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即應視為婚生子女,故賴○江死亡後,賴○子、賴○子、賴○隆等三人
          及賴周○,自均為其遺產繼承人。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291-292 頁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一冊)(81年5月版)第 644、83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