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既經生父撫育即視為婚生子女,而有繼承權
全文內容:按旅日華僑賴清江,於民國二十二年遺棄髮妻賴周○與賴○赴日同居,先 後生育子女三人,並由賴○江於四十年六月十五日、四十一年十月一日, 分別為賴○長女賴○子、次女賴○子、長男賴○隆申辦僑民登記,領有僑 民登記證。查賴○江與賴○間雖無婚姻關係,但賴○子等三人均係賴○江 之非婚生子女,既經賴○江撫育,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即應視為婚生子女,故賴○江死亡後,賴○子、賴○子、賴○隆等三人 及賴周○,自均為其遺產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