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臺灣省日據時代之過房子,即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九條之嗣子
全文內容:查臺灣省日據時代之過房子,即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九條所謂嗣子,與其
所後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同,故過房子與其所後之親之養女,除非先行終
止收養關係,不得結婚。三 劉○祿于民國八年收養劉○為養女,于民國
十五年又以其胞兄劉○波之子劉○裕為過房子,迨民國廿二年經劉○祿主
持劉○裕與劉○結婚,則收養關係人之雙方同意變更身份,已具備終止收
養關係之實質要件,且當時既已將該項結婚之事由辦理戶籍登記,亦堪據
以推定其養親非未踐行終止收養關係之形式要件,是該劉○業已喪失養女
之身份,實屬無疑,從而劉○祿予民國四十五年八月廿三日死亡,劉○對
其遺產殊無繼承權可得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