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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6)台函參字第 562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6 年 11 月 02 日
要  旨:
查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在性質上本為商業登記法第三條所列商業之一種
,其申請登記,對於申請人之年齡限制,如在管理營造業規則,及台灣省
管理營造廠商實施辦法,與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別無特別規定,自仍可
適用普通規定之商業登詼法第六條、第七條辦理。至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
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
) ,可知此項允許,在關於其營業之範圍內,具有概括性,則限制行為能
力因營業與第三人所訂立之契約,自毋須逐一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應無
疑義。又法定代理人依法僅能撤銷其允許或限制之 (參閱民法第八十五條
第二項) 。如無其他法定撤銷原因,當不影響於允許之撤銷或限制以前,
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營業與第三人所訂契約之效力。
全文內容:查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在性質上本為商業登記法第三條所列商業之一種
          ,其申請登記,對於申請人之年齡限制,如在管理營造業規則,及臺灣省
          管理營造廠商實施辦法,與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別無特別規定,自仍可
          適用普通規定之商業登記法第六條、第七條辦理。至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
          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
          ) ,可知此項允許,在關於其營業之範圍內,具有概括性,則限制行為能
          力人因營業與第三人所訂之契約,自毋須逐一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應無
          疑義。又法定代理人依法僅能撤銷其允許或限制之 (參閱民法第八十五條
          第二項) ,如無其他法定撤銷原因,當不影響於允許之撤銷或限制以前,
          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營業與第三人所訂契約之效力。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0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