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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6)台函民字第 60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6 年 11 月 27 日
要  旨:
查匪偽法院判決離婚,在法律上無效力可言,故徐理華申請變更登記其婚
姻狀況,要難允准。惟其妻蘇月娥既已改嫁,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第一款規定,徐理華即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俟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後
,再行申請變更登記其婚姻狀況。
全文內容:查大陸地區法院判決離婚,在法律上無效力可言,故徐○○申請變更登記
          其婚姻狀況,要難允准。惟其妻蘇○○既已改嫁,依照民法第一○五二條
          第一款規定,徐○○即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俟取得勝訟之確定判決後
          ,再行申請變更登記其婚姻狀況。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0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