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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6)台令研字第 41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6 年 08 月 08 日
要  旨:
關於台東地檢處呈請核示黃先加脫逃等案強制工作處分執行疑義,暨台南
高分檢處五月份司法座談會討論案第二點之疑義,經查兩案所敘各案,既
均係適用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而宣告強制工作處分
,依同條例第五條規定,原毋庸諭知處分期間,則各案先後經宣告二個以
上之強制工作處分,當不發生分別合併或更定之問題,蓋同種類之二以上
保安處分祇能選定執行其一,並為顧及受處分人之利益,則仍以執行在先
宣告之處分為當,至其處分期間,則依同條例第七條之規定,於應執行之
期間屆滿前,如已達矯正之目的,則依同條第一項但書聲請免予繼續執行
,如期間屆滿不能生效則仍得依同條第二項聲請延長處分期間。
全文內容:關於台東地檢處呈請核示黃先加脫逃等案強制工作處分執行疑義,暨台南
          高分檢處五月份司法座談會討論案第二點之疑義,經查兩案所敘各案,既
          均係適用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而宣告強制工作處分
          ,依同條例第五條規定,原毋庸諭知處分期間,則各案先後經宣告二個以
          上之強制工作處分,當不發生分別合併或更定之問題,蓋同種類之二以上
          保安處分祇能選定執行其一,並為顧及受處分人之利益,則仍以執行在先
          宣告之處分為當,至其處分期間,則依同條例第七條之規定,於應執行之
          期間屆滿前,如已達矯正之目的,則依同條第一項但書聲請免予繼續執行
          ,如期間屆滿不能生效則仍得依同條第二項聲請延長處分期間。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9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