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可以算入該條所定之執行期間內,但仍須受該條但書
及第四十六條折抵有期徒刑之限制。例示如次:某甲判刑二年必須送監執
行,滿一年後,方得呈辦假釋,又如某甲判處無期徒刑,縱其羈押日數達
二年之久,亦不得折抵,仍須入監執行逾十年後,始可呈辦假釋。
全文內容: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可以算入該條所定之執行期間內,但仍須受該條但書
及第四十六條折抵有期徒刑之限制。例示如次:某甲判刑二年必須送監執
行,滿一年後,方得呈辦假釋,又如某甲判處無期徒刑,縱其羈押日數達
二年之久,亦不得折抵,仍須入監執行逾十年後,始可呈辦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