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4)台令刑字第 11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4 年 03 月 07 日
要  旨:
查罰金為國家對於被告所科處之刑罰,為國庫之收入,非依法不得動支與
犯罪所得之財物經追徵或追繳依其情節而得發還被害人者有別。該聯勤金
門經理補給庫函請於故買贓物被告科處之罰金內扣償其被竊軍糧一節,於
法不合。
全文內容:查罰金為國家對於被告所科處之刑罰,為國庫之收入,非依法不得動支與
          犯罪所得之財物經追徵或追繳依其情節而得發還被害人者有別。該聯勤金
          門經理補給庫函請於故買贓物被告科處之罰金內扣償其被竊軍糧一節,於
          法不合。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4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