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及第一千零八十一條之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
係,無論由雙方同意終止抑或由一方以訴請求終止,總以養父母或養子女
為適格之當事人。核閱來函所附花蓮地方法院之民事調解筆錄,其調解內
容有「終止收養關係」之語,而兩造當事人則並非養父母與子女,依上說
明其訴訟當事人之適格不能謂非欠缺,從而該調解筆錄除「願將聲請人之
女謝阿鳳送返」部份外,其終止收養關係部份因訴訟當事人不適格,不能
發生調解筆錄所載終止收養之拘束力,主管機關似不可受該調解筆錄之影
響。
全文內容:依民法第一○八○條及第一○八一條之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無
論由雙方同意終止抑或由一方以訴請求終止,總以養父母或養子女為適格
之當事人。核閱來函所附花蓮地方法院之民事調解筆錄,其調解內容有「
終止收養關係」之語,而兩造當事人則並非養父母與養子女,依上說明其
訴訟當事人之適格不能謂非欠缺,從而該調解筆錄除「願將聲請人之女謝
○鳳送返」部份外,其終止收養關係部份因訴訟當事人不適格,不能發生
調解筆錄所載終止收養之拘束力,主管機關似可不受該調解筆錄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