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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4)台公參字第 74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4 年 02 月 09 日
要  旨:
一  依我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但書之規定,該梁榮劍收養王占美為子,
    如已有自幼加以撫養之事實,則其收養關係應認為業經合法成立,無
    須另辦何項手續。
二  我駐法使館依據以上法條發給證明書,似無不可,但該王占美如原屬
    我國國籍,則依我國國籍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其國籍並不因
    是項收養關係之成立而喪失,關於此點於發給證明書時,似可附帶聲
    明以免誤會。
全文內容:一  依我國民法第一○七九條但書之規定,該梁○劍收養王○美為子,如
          已有自幼加以撫養之事實,則其收養關係應認為業經合法成立,無須另辦
          何項手續。二  我駐法使館依據以上法條發給證明書,似無不可,但該王
         ○美如原屬我國國籍,則依我國國籍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其國籍
          並不因是項收養關係之成立而喪失,關於此點於發給證明書時,似可附帶
          聲明以免誤會。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9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