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依我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但書之規定,該梁榮劍收養王占美為子,
如已有自幼加以撫養之事實,則其收養關係應認為業經合法成立,無
須另辦何項手續。
二 我駐法使館依據以上法條發給證明書,似無不可,但該王占美如原屬
我國國籍,則依我國國籍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其國籍並不因
是項收養關係之成立而喪失,關於此點於發給證明書時,似可附帶聲
明以免誤會。
全文內容:一 依我國民法第一○七九條但書之規定,該梁○劍收養王○美為子,如
已有自幼加以撫養之事實,則其收養關係應認為業經合法成立,無須另辦
何項手續。二 我駐法使館依據以上法條發給證明書,似無不可,但該王
○美如原屬我國國籍,則依我國國籍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其國籍
並不因是項收養關係之成立而喪失,關於此點於發給證明書時,似可附帶
聲明以免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