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4)台公參字第 67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4 年 12 月 14 日
要  旨:
核閱原呈所稱林通受僱代運棉紗四包,命其運至大同區合作社門口暫等,
此乃屬代客運送貨物及充為保管之寄託契約,實與拾得遺失物之性質有別
,故縱在事後因貨主失蹤,經公告無人招領,依民法第三二六條規定仍應
代為提存。
全文內容:核閱原呈所稱林○受僱代運棉紗四包,命其運至大同區合作社門口暫等,
          此乃屬代客運送貨物及允為保管之寄託契約,實與拾得遺失物之性質有別
          ,故縱在事後因貨主失蹤,經公告無人招領,依民法第三二六條規定仍應
          代為提存。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2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