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3)台鳳公參字第 72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3 年 11 月 20 日
要  旨:
按戡亂時期陸海空軍軍人婚姻條例第十條「軍人舉行結婚時如無尊親屬在
場由所隸長官為主婚人」之規定,並非軍人結婚所必備之要件,貴部認為
軍人依法奉准結婚,且其結婚之方式合於民法之規定時,即無主婚人在場
,其結婚不能認為無效,所持見解為當,本部表示贊同。
全文內容:按戡亂時期陸海空軍軍人婚姻條例第十條「軍人舉行結婚時如無尊親屬在
          場由所隸長官為主婚人」之規定,並非軍人結婚所必備之要件,貴部認為
          軍人依法奉准結婚,且其結婚之方式合於民法之規定時,即無主婚人在場
          ,其結婚不能認為無效,所持見解為當,本部表示贊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3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