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依大函所述情形,該許吼等所主張之典權,均發生在我民法物權編於台灣
省施行之前,且皆未定期限,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二條之規定,其效力
自施行之日起應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而依民法第九百二十四條但書之規
定,典物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全文內容:依大函所述情形,該許吼等所主張之典權,均發生在我民法物權編於台灣
省施行之前,且皆未定期限,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二條之規定,其效力
自施行之日起應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而依民法第九百廿四條但書之規定
,典物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