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胞在國外有遺產者,必須在其住所仍在中華民國境內,始得征收遺產稅
全文內容:一 依我國現行法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而未立遺囑者,其遺產應按民法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由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 姊妹、祖父母等繼承之,如繼承開始時,並無遺囑,而繼承人之有無又不 明時,則應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二 僑胞在國外有遺產者,必須 其住所仍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本政府始得征收遺產稅 (參照遺產稅法第一 條) 。至稽征程序,則應依遺產稅法第四章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