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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3)台公參字第 24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3 年 03 月 23 日
要  旨:
僑胞在國外有遺產者,必須在其住所仍在中華民國境內,始得征收遺產稅
全文內容:一  依我國現行法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而未立遺囑者,其遺產應按民法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由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
          姊妹、祖父母等繼承之,如繼承開始時,並無遺囑,而繼承人之有無又不
          明時,則應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二  僑胞在國外有遺產者,必須
          其住所仍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本政府始得征收遺產稅 (參照遺產稅法第一
          條) 。至稽征程序,則應依遺產稅法第四章辦理。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399 頁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一冊)(81年5月版)第 83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