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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2)台電參字第 8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2 年 02 月 24 日
要  旨:
一  按何謂外國法人,在學說上本有數說:
 (一) 為設立人主義,即法人之設立人非本國人時,即屬外國法人。
 (二) 為設立地主義,即法人之設立地在外國者,即為外國法人。
 (三) 為準據法主義,即法人設立所準據之法律為外國法時,即屬外國法
      人。
 (四) 為住所地主義,即法人之住所在外國者即屬外國法人。
      我國民法對於何謂外國法人,雖未定以明文,但參照法律適用條例
      第三條:「外國法人經中國法認許成立者,以其住所地法為其本國
      法」云云,在解釋上似應認為我國法律所採為住所地主義。依此說
      明,來電所述基督教台灣信義宗會及南美浸信會是否外國法人,似
      尚有研究之餘地,初未可因其設立人悉屬外國人或多數為外國人,
      即認定其為外國法人。

二  如上述教會果屬外國法人,則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除
    依法律規定外,應不認許其成立。現時我國尚未有關於認許外國財團
    法人之法律頒行,則對於外國財團法人請求認許,似無從加以准許 (
    按外國立法例對於外國法人除另有條約為依據外,原則上多祇認許公
    法人與營利法人,而不認許公益法人) 。
三  反之,若該兩教會所請求者為設立中國財團法人之許可,而非外國法
    人之認許,則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二條之規定,祇須現行法令別無限
    制,縱使其設立人並非本國人,亦尚非不能准許。
全文內容:一  按何謂外國法人,在學說上本有數說:
           (一) 為設立人主義,即法人之設立人非本國人時,即屬外國法人。
           (二) 為設立地主義,即法人之設立地在外國者,即為外國法人。
           (三) 為準據法主義,即法人設立所準據之法律為外國法時,即屬外國法
                人。
           (四) 為住所地主義,即法人之住所在外國者即屬外國法人。
                我國民法對於何謂外國法人,雖未定以明文,但參照法律適用條例
                第三條:「外國法人經中國法認許成立者,以其住所地法為其本國
                法」云云,在解釋上似應認為我國法律所採為住所地主義。依此說
                明,來電所述基督教台灣信義宗會及南美浸信會是否外國法人,似
                尚有研究之餘地,初未可因其設立人悉屬外國人或多數為外國人,
                即認定其為外國法人。
          二  如上述教會果屬外國法人,則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除
              依法律規定外,應不認許其成立。現時我國尚未有關於認許外國財團
              法人之法律頒行,則對於外國財團法人請求認許,似無從加以准許 (
              按外國立法例對於外國法人除另有條約為依據外,原則上多祇認許公
              法人與營利法人,而不認許公益法人) 。
          三  反之,若該兩教會所請求者為設立中國財團法人之許可,而非外國法
              人之認許,則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二條之規定,祇須現行法令別無限
              制,縱使其設立人並非本國人,亦尚非不能准許。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97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