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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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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2)台令參字第 49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2 年 10 月 09 日
相關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37.11.07)
要 旨:
布袋鹽場,臨時性職員,如其從事於公務有法令為依據,即屬刑法第十條 第二項所稱之「公務員」。
全文內容:布袋鹽場,臨時性職員,如其從事於公務有法令為依據,即屬刑法第十條 第二項所稱之「公務員」。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3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