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2)台令參字第 49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2 年 10 月 09 日
要  旨:
布袋鹽場,臨時性職員,如其從事於公務有法令為依據,即屬刑法第十條
第二項所稱之「公務員」。
全文內容:布袋鹽場,臨時性職員,如其從事於公務有法令為依據,即屬刑法第十條
          第二項所稱之「公務員」。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3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