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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2)台令刑字第 23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2 年 05 月 14 日
要  旨:
查法院將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移送檢察官執行,如檢察官尚未送監執行
,該受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 (舊) 所列情形之一時,自得
由檢察官依照同法第四百七十二條 (舊) 將受刑人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
處所,其日數不應算入刑期,如當地無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可否將患病
之受刑人交保在外醫治,應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斟酌其患病之情狀定之,
三十三年院字第二六三八號著有解釋。本件受徒刑諭知之煙毒犯林某,雖
於判決確定前即喀血不止,保外醫治,但至開始執行,該被告仍身染重度
肺病,聲請准予緩期執行,並經屏東地檢處指定省立屏東醫院、屏東衛生
院診視結果,認為確患重度肺勞病須長期休養,如發監執行時有生命之虞
,現台灣尚無免費治療之醫院及其他適當處所,可在執行前為之治療,既
據來呈陳明,按此情形。指揮執行之檢察官,自可參照前項解釋斟酌辦理
全文內容:查法院將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移送檢察官執行,如檢察官尚未送監執行
          ,該受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 (舊) 所列情形之一時,自得
          由檢察官依照同法第四百七十二條 (舊) 將受刑人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
          處所,其日數不應算入刑期,如當地無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可否將患病
          之受刑人交保在外醫治,應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斟酌其患病之情狀定之,
          三十三年院字第二六三八號著有解釋。本件受徒刑諭知之煙毒犯林某,雖
          於判決確定前即喀血不止,保外醫治,但至開始執行,該被告仍身染重度
          肺病,聲請准予緩期執行,並經屏東地檢處指定省立屏東醫院、屏東衛生
          院診視結果,認為確患重度肺勞病須長期休養,如發監執行時有生命之虞
          ,現台灣尚無免費治療之醫院及其他適當處所,可在執行前為之治療,既
          據來呈陳明,按此情形。指揮執行之檢察官,自可參照前項解釋斟酌辦理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5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