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查以繼承宗祧為目的,約定被收養者不得繼承收養者財產之收養行為
,應認為無效,法院如加以公證,其公證書應為不生公證效力 (前司
法行政部台四一電參字第四七六七號代電) 。
二 本案該袁查某收養戴雲登為養子,既約定被收養者不得繼承收養者財
財,不負擔收養者扶養義務,不負償還收養者債務之義務,又約定收
養者死亡時不負喪葬費用,依前開解釋,其收養行為應屬無效,縱經
法院公證處就該項收養書約作成認證書,亦不應准其為收養登記。
全文內容:一 查以繼承宗祧為目的,約定被收養者不得繼承收養者財產之收養行為
,應認為無效,法院如加以公證,其公證書應為不生公證效力 (前司
法行政部台四一電參字第四七六七號代電) 。
二 本案該袁查某收養戴雲登為養子,既約定被收養者不得繼承收養者財
財,不負擔收養者扶養義務,不負償還收養者債務之義務,又約定收
養者死亡時不負喪葬費用,依前開解釋,其收養行為應屬無效,縱經
法院公證處就該項收養書約作成認證書,亦不應准其為收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