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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2)台公參字第 25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2 年 05 月 25 日
要  旨:
一  按船舶本身具有流動性,故不能成為住所或居所。
二  至船員所攜物品有無走私情事,應依證據認定之,如果確屬走私物品
    ,即不能因其已置於住所或居所之內面而能免責任。
全文內容:按船舶本身具有流動性,故不能成為住所或居所。二、至船員所攜帶物品
          有無走私情事,應依證據認定之,如果確屬走私物品,即不能因其已置於
          住所或居所之內而能免責任。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