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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1)台電參字第 90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1 年 10 月 31 日
要  旨:
查兩願離婚書,經夫妻雙方簽名或蓋章,並有律師二人以上作證簽名者,
應認為已具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所定之方式
全文內容:查兩願離婚者,經夫妻雙方簽名或蓋章,並有律師二人以上作證簽名者,
          應認為已具民法第一○五○條所定之方式。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8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