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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1)台電參字第 635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1 年 08 月 12 日
要  旨:
一  按贅婚與普通婚姻效力不同,故招贅婚姻成立之後,不得中途又變更
    為普通婚姻。
二  查民法第一千條規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
    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足見不論普通婚姻或招贅婚姻
    之夫妻,其姓均得依當事人之合意另定之。
三  依上說明,該方林王坤申請變更招贅婚姻為普通婚姻雖非合法,但其
    申請改姓 (即除去所冠妻姓) 一節,如已獲得妻之合意,尚非不能准
    許
全文內容: (一) 按贅婚與普通婚姻效力不同,故招贅婚姻成立之後,不得中途又變
          更為普通婚姻。 (二) 查民法第一千條規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
          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足見不論普通婚
          姻或招贅婚姻之夫妻,其姓均得依當事人之合意另定之。 (三) 依上說明
          ,該方林○坤申請變更招贅婚姻為普通婚姻雖合法,但其申請改姓 (即除
          去所冠妻姓) 一節,如已獲得妻之合意,尚非不能准許。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6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