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按贅婚與普通婚姻效力不同,故招贅婚姻成立之後,不得中途又變更
為普通婚姻。
二 查民法第一千條規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
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足見不論普通婚姻或招贅婚姻
之夫妻,其姓均得依當事人之合意另定之。
三 依上說明,該方林王坤申請變更招贅婚姻為普通婚姻雖非合法,但其
申請改姓 (即除去所冠妻姓) 一節,如已獲得妻之合意,尚非不能准
許
全文內容: (一) 按贅婚與普通婚姻效力不同,故招贅婚姻成立之後,不得中途又變
更為普通婚姻。 (二) 查民法第一千條規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
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足見不論普通婚
姻或招贅婚姻之夫妻,其姓均得依當事人之合意另定之。 (三) 依上說明
,該方林○坤申請變更招贅婚姻為普通婚姻雖合法,但其申請改姓 (即除
去所冠妻姓) 一節,如已獲得妻之合意,尚非不能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