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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1)台電參字第 36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1 年 05 月 09 日
要  旨:
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純獲法律上利益而為意思表示,依法固無須得法定代
理人之允許,但如來電所述「在戶籍上之申請變更事項」,是否為純獲法
律上利益之行為,尚須視該行為之具體情形定之
全文內容: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純獲法律上利益而為意思表示,依法固無須得法定代
          理人之允許,但如來電所述「在戶籍上之申請變更事項」,是否為純獲法
          律上利益之行溈,尚須視該行為之具體情形定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9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