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私人所為法律行為,祇須合乎法定方式,具備法定要件,即屬有效,不
因其行為地係在陷區而有異。至匪偽人民法院所為裁判,則應一律認為無
效,以離婚言,假定夫妻雙方係依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及第一千零五十
條而兩願離婚者,縱其離婚地點係在陷區,亦不影響其離婚之效力,反之
,若其離婚並未具備兩願離婚之方式與要件,而僅由偽法院判決,即不能
認為有效。
全文內容:按私人所為法律行為,祇須合乎法定方式,具備法定要件,即屬有效,不
因其行為地係在陷區而有異。至匪偽人民法院所為裁判,則應一律認為無
效,以離婚言,假定夫妻雙方係依民法第一○四九條及第一○五○條而兩
願離婚者,縱其離婚地點係在陷區,亦不影響其離婚之效力,若其離婚並
未具備兩願離婚之方式與要件,而僅由偽法院判決,即不能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