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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1)台公參字第 97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1 年 12 月 18 日
要  旨:
查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如無民法規定之監護人,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參照最高法
院二十四年抗字第一○四七號判例) 。本案依來函所述情形,該未成年人
之叔父,既受民法第一百零六條之限制而不能行使法定代理權,此外如又
別無可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則該未成年人似應認為無民法規定之監護人
,依前開說明,似祇有由其叔父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法院為之指定法
定代理人,以資救濟。
全文內容:查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
          ,如無民法規定之監護人,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參照最高法
          院二十四年抗字第一○四七號判例) 。本案依來函所述情形,該未成年人
          之叔父,既受民法第一○六條之限制而不能行使法定代理權,此外如又別
          無可為其他法定代理人之人,則該未成年人似應認為無民法規定之監護人
          ,依前開說明,似祇有由其叔父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法院為指定法定
          代理人,以資救濟。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6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