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按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固為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及第一千零八十六條所明定,但其所謂父母,
僅指直系一親等血親尊親屬而言,若生父於生母死後而繼娶之後妻,
其對於前妻所生子女僅可認為直系一親等姻親尊親屬,並不當然為該
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五五一號判例)
。
二 依上說明,來函所述丁女如非丙子之合法監護人 (參照民法第一○九
四條) ,即不能為其法定代理人,易言之,該丙子之法定代理人應另
有合法之監護人當之 (參照民法第一○九一條及第一○九八條) 。
三 如丁女並非丙子之法定代理人,則其代理丙而與戊訂立之收養契約,
自難認為有效。
四 查認領登記係以認領人為聲請義務八,如該義務人僑居外國則其聲請
認領登記,自得依戶籍法第七條辦理。
全文內容: (一) 按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固
為民法第第一○八四條及第一○八六條所明定,但其所謂父母,僅
指直系一親等血親尊親屬而言,若生父於生母死後而繼娶之後妻,
其對於前妻所生子女僅可認為直系一親等姻親尊親屬,並不當然為
該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五五一號判
例) 。
(二) 依上說明,來函所述丁女如非丙子之合法監護人 (參照民法第一○
九四條) ,即不能為其法定代理人,易言之,該丙子之法定代理人
應另有合法之監護人當之 (參照民法第一○九一條及第一○九八條
) 。
(三) 如丁女並非丙子之法定代理人,則其代理丙而與戊訂立之收養契約
,自難認為有效。
(四) 查認領登記係以認領人為聲請義務人,如該義務人僑居外國則其聲
請認領登記,自得依戶籍法第七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