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查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者
,含有兩種意義:
(一) 即拋棄繼承權時,得繼承之人若僅有為拋棄繼承權一人時,則所
謂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之人,即指次順序之法定繼承人而言。
(二) 若拋棄繼承權時,於拋棄繼承權人之外,尚有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則所謂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即指其同一順序之他繼承人而
言。
二 因此倘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而有次順序之法定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應歸屬於該次順序之法定繼承人,而不適用關於無人承認
繼承之規定,該條第一項不曰「適用」,而定明為「準用」,即以此
故。
全文內容: (一) 查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者,含有兩種意義:一 即拋棄繼承權時,重得繼承之人,若僅為拋棄繼
權之一人,則所謂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即指次順序之法定繼承人而言
。二 若拋棄繼承權時,於拋棄繼承權之外,尚有同一順序之繼承人。則
所謂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即指其同一順序之他繼承人而言。 (二) 因
此倘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而有次順序之法定繼承人時,其應
繼分應歸屬於該次順序之法定繼承人,而不適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該條第一項不曰「適用」,而定明為「準用」,即以此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