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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0)台電參字第 2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0 年 08 月 31 日
要  旨:
按戶籍登記與犯罪之偵察及防止有密切關係,同時亦為鄉鎮長或區長依法
兼任職務之一, (戶籍法第六條) 檢察官推事對於鄉鎮長或區長就其此項
職務範圍內,為辦理刑事案件而予指揮,按諸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五條似
尚無不合。
全文內容:一  按戶籍登記與犯罪之偵查及防止有密切關係,同時亦為鄉鎮長或區長
              依法兼任職務之一 (戶籍法第六條) ,檢察官推事對於鄉鎮長或區長
              就其此項職務範圍內,為辦理刑事案件而予指揮,按諸調度司法警察
              條例第五條似尚無不合。
          二  至戶籍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按其立法本旨當係專指通常情形之攜出
              而言。若法院依法令為交付時 (刑事訴訟法第一二六條、第一三三條
              ) 無該項規定之適用。惟法院於調閱完畢後除依法應予沒收者外,自
              應隨時原件發還,庶免妨礙戶政。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64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