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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0)台電參字第 2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0 年 07 月 12 日
要  旨:
一  查婚姻關係存續中,妻未與夫同居而受胎所生之子女,其否認權專屬
    於夫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二六號解釋) 。而其夫未提起否認之訴
    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曾與其妻通姦之男子對於該子女不得主張
    為自己之非婚生子女出而認領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七七三號解釋)
    。本案照來電所述情形,某甲與其妻之婚姻關係既未消滅,則其妻與
    姦夫所生之子女之身份,仍應依前開解釋確定之。
二  再依來電所述,某甲顯已不能行使其對於子女之法定代理權,則由其
    妻單獨行使親權將之女與人收養,於法尚無不合。但若此種權利之行
    使有害於其子女時,則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有予糾正或請求法院宣
    告停止其親權之權。
全文內容: (一) 查婚姻關係存續中,妻未與夫同居而受胎所生之子女,其否認權專
          屬於夫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二六號解釋) 。而其夫未提起否認之訴得
          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曾與其妻通姦之男子對於該子女不得主張為自己
          之非婚生子女出而認領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七七三號解釋) 。本案照來
          電所述情形,某申與其妻之婚姻關係既未消滅,則其妻與姦夫所生之子女
          之身份,仍應依前開解釋確定之。 (二) 再依來電所述,某甲顯已不能行
          使其對於子女之法定代理權,則由其妻單獨行使親權將子女與人收養,於
          法尚無不合。但若此種權利之行使有害於其子女時,則最近尊親屬或親屬
          會議有予糾正或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之權。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3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