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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0)台電參字第 22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0 年 07 月 07 日
要  旨:
一  查婚姻成立之要件,依法律適用條例第九條規定,依當事人各該本國
    法,故中國女子與外國人結婚者,仍須具備中國法所規定之成立要件
    後,中國法律始認其婚姻為合法。
二  至結婚之儀式係我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必須公開,且有二人以
    上之證明,方屬合法,違反此規定其結婚無效。
全文內容:一  查婚姻成立之要件,依法律適用條例第九條規定,依當事人各該本國
              法,故中國女子與外國人結婚者,仍須具備中國法所規定之成立要件
              後,中國法律始認其婚姻為合法。
          二  至結婚之儀式係我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必須公開,且有二人以
              上之證明,方屬合法,違反此規定其結婚無效。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98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