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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0)台指參字第 9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0 年 07 月 31 日
要  旨:
查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兩條所稱國
營事業人員考試甄審及考績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訂之。」第三十
六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除遵照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外,不得
經營或投資於其所從事之同類企業」,依第三十三條而言,國營事業之考
試甄審及考績,既須由行政考試兩院合訂辦法,則其性質為公務員,已極
顯著,依第三十六條言,條文曰:「遵照」而不曰「比照」,或「準用」
,則國營事業人員為公務員之一種,更無疑義。原呈已認定台灣糖業股份
有限公司為國營事業,則該公司所屬管理員及辦事員,依前節說明均應認
為公務員。至原呈所引諸解釋均著成於民國三十七年以前,而國營事業管
理法,則係於三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公佈施行,各該解釋如有與國營事業
管理法之精神不相符合處,即不宜再予援用。又原呈所稱「台灣糖業公司
暨所屬單位人員任免通則」,雖未據附呈,無從研究,但不論其內容如何
,要不能違反法律而否認其所屬人員為公務員。
全文內容:查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兩條所稱國
          營事業人員考試甄審及考績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訂之。」第三十
          六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除遵照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外,不得
          經營或投資於其所從事之同類企業」,依第三十三條而言,國營事業之考
          試甄審及考績,既須由行政考試兩院合訂辦法,則其性質為公務員,已極
          顯著,依第三十六條言,條文曰:「遵照」而不曰「比照」,或「準用」
          ,則國營事業人員為公務員之一種,更無疑義。原呈已認定台灣糖業股份
          有限公司為國營事業,則該公司所屬管理員及辦事員,依前節說明均應認
          為公務員。至原呈所引諸解釋均著成於民國三十七年以前,而國營事業管
          理法,則係於三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公佈施行,各該解釋如有與國營事業
          管理法之精神不相符合處,即不宜再予援用。又原呈所稱「台灣糖業公司
          暨所屬單位人員任免通則」,雖未據附呈,無從研究,但不論其內容如何
          ,要不能違反法律而否認其所屬人員為公務員。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3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