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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0)台指參字第 4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0 年 04 月 13 日
要  旨:
凡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二款 (舊) 及刑法第四十一條諭知易科罰
金者,倘執行顯有困難,不問原處徒期或拘役已否開始執行,均應准許受
刑人按原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繳納罰金,以代全部或一部拘役之執行。
全文內容:凡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二款 (舊) 及刑法第四十一條諭知易科罰
          金者,倘執行顯有困難,不問原處徒期或拘役已否開始執行,均應准許受
          刑人按原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繳納罰金,以代全部或一部拘役之執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58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