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二款 (舊) 及刑法第四十一條諭知易科罰 金者,倘執行顯有困難,不問原處徒期或拘役已否開始執行,均應准許受 刑人按原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繳納罰金,以代全部或一部拘役之執行。
全文內容:凡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二款 (舊) 及刑法第四十一條諭知易科罰 金者,倘執行顯有困難,不問原處徒期或拘役已否開始執行,均應准許受 刑人按原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繳納罰金,以代全部或一部拘役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