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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200189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13 日
要  旨:
九十一年調解業務考核紀錄建議報告乙案說明
主    旨:貴府陳報九十一年調解業務考核紀錄建議報告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
          照。
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府法一字第○九二○○四三五五○號函
              。
          二  本部意見如下:
           (一) 關於第一則提案,建請本部能酌予補助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
                業務設備費用乙節,按有關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由鄉 (鎮、市)
                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 (鎮、市) 自治預算,為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明定。準此,就調解委員會有關調解設備所需
                經費,屬調解行政事項,請貴府本於職權自行酌處。
           (二) 關於第二則提案,建請本部能舉辦或協調各地檢署辦理法律知識講
                習,尤其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解說,以因應龐大之車禍案件乙
                節。按各縣市政府每年辦理調解講習為調解行政督導之一環,以增
                進調解委員法律知識,故有關調解講習部分,本部已函請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轉知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依現行法律宣導作法增加講
                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宣導項目。
           (三) 關於第三則提案,建請本部能協調相關部會同意修畢二十法律學分
                者仍得領取法制加給乙節,本部已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參酌。另
                建請本部轉請司法院邀集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及秘書參與討論擬
                予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以免修正後之新法窒礙難行乙節,按本部
                為鄉鎮市調解條例主管機關,經查該條例於修正時,本部業於九十
                一年五月九日邀請部分縣市政府代表參與討論在案,現在立法院審
                議中,故有關本提案之建議,錄供將來修法之參考。
           (四) 關於第四則提案,建請本部能編制常見之調解書範例供各調解委員
                會參考乙節,業已錄供參考。
           (五) 關於第五則、第六則提案,建請本部對於績優調解委員及秘書能酌
                予安排適當之聯誼參訪活動,並函文各公所依相關法令予以敘獎及
                建請本部能製作相關調解宣導海報、標語供各鎮市公所張貼宣導乙
                節,係調解行政事項,屬內政部職掌,本部已函請該部參酌。
           (六) 關於第七則提案,建請本部能協調內政部警政署轉知各警察機關轉
                介車禍案件時,能確實附上轉介單、現場事故圖、雙方同意書,以
                提高調解績效乙節,本部已函該署參酌。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