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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函民決字第 28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8 年 04 月 10 日
要  旨:
私有土地為實際供公眾通行數十年之道路者,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之存
在
全文內容:按私有土地為實際供公眾通行數十年之道路者,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之
          存在,土地所有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有行政法院四十
          六年判字第三十九號判例可據。本件土地,如已成為公眾通行之村里通路
          ,依上開判例,自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存在,地方政府為便於公眾通行
          而在有公用地役權之通路上施舖瀝青路面,供役土地所有人固不能謂其權
          益有所損害,就私法上言,該所有權人似有容忍之義務。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8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