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土地為實際供公眾通行數十年之道路者,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之存 在
全文內容:按私有土地為實際供公眾通行數十年之道路者,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之 存在,土地所有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有行政法院四十 六年判字第三十九號判例可據。本件土地,如已成為公眾通行之村里通路 ,依上開判例,自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存在,地方政府為便於公眾通行 而在有公用地役權之通路上施舖瀝青路面,供役土地所有人固不能謂其權 益有所損害,就私法上言,該所有權人似有容忍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