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前之螟蛉子於繼承編施行後開始之繼承,與婚生子女同
全文內容:按臺灣光復前戶籍上所稱螟蛉子,如係因無子而收養之異姓男子,係民 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七條所稱之嗣子女,於民法繼承編施行後開始之繼承 ,其繼承順序及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 (見本部五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台 ( 59) 函民決第四八六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