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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民字第 11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12 月 15 日
要  旨:
典權人於回贖期間經過後,尚非不得於訴訟上同意出典人塗銷其典權登記
全文內容:依司法院院字第二五二六號解釋意旨:出典人行使回贖權,雖在回贖期間
          屆滿以後,苟典權人於言詞辯論時,同意其回贖典物之請求,情願受領典
          價而將不動產返還出典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亦應本於
          其認諾,為典權人敗訴之判決。準此而言,典權人於回贖期間經過後,尚
          非不得於訴訟上同意出典人塗銷其典權登記,將所有權回復為出典人名義
          。至於此種情形,應否繳納稅捐及如何繳納,則不屬本部職掌,不便表示
          意見。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239-24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