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若只剩一人,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應解散而進行清算
全文內容:合夥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合夥若衹剩一人,則 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而進行清算。本件蔡○○與何○○合 夥經營之臺灣海產小吃店,既因何○○之死亡衹剩合夥人蔡○○一人,合 夥契約又未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依上開說明,該合夥即應解散,並進行 清算而使其歸於消滅,似不能依退夥規定辦理結算,並變更登記為獨資商 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