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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民字第 059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07 月 21 日
要  旨:
合夥人若只剩一人,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應解散而進行清算
全文內容:合夥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合夥若衹剩一人,則
          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而進行清算。本件蔡○○與何○○合
          夥經營之臺灣海產小吃店,既因何○○之死亡衹剩合夥人蔡○○一人,合
          夥契約又未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依上開說明,該合夥即應解散,並進行
          清算而使其歸於消滅,似不能依退夥規定辦理結算,並變更登記為獨資商
          業。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70-171 頁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一冊(81年5月版)第 385、39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