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民字第 050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06 月 24 日
要  旨:
胞弟與養姊共同繼承其兄弟之遺產時,並平均繼承
全文內容:查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養子女之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
          二分之一」之規定,惟在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共同繼承養父母時,始有其適
          用,此觀同條項但書:「但養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
          與婚生子女同」之規定,不難明瞭。故胞弟與養姊共同繼承其兄弟之遺產
          時,自無該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規定之適用。依同法第一千一
          百四十一條文之規定,胞弟與養姊應平均繼承。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419-420 頁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一冊)(81年5月版)第 86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