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第一則:
財團法人未設置類似社員總會機構,毋庸公告信徒名冊
第二則:
法院對於私立學校聲請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時之審核
第 一 則:
全文內容:查財團法人以財產為組織基礎,與以人為組織基礎之社團有別。故財團法
人並無類似社員總會之機構,似不發生公告信徒名冊問題。
第 二 則:
全文內容: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聲請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時,法院登記處應查明
該法人原登記之財產目錄內所載之不動產已否移轉登記為法人所有,並由
該法人提出移轉證明始得受理登記,其未移轉者,應退回轉送之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轉知補正後,再函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