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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3)台函民字第 97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3 年 11 月 16 日
要  旨:
第一則
養父母已離婚者,養父母之一方得單獨與養子女終止收養關係

第二則
養父母已離婚者,未與養子女終止收養關係之養父或養母與養子女之收養
關係仍然存在
全文內容:養父母已離婚者,養父或養母得單獨與養子女終止收養關係,但其未終止
          收養關係之養父或養母與養子女之收養關係仍然存在。復請查照參考。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35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