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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3)台函民字第 15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3 年 02 月 20 日
要  旨:
收養關係成立後,如未經終止收養關係,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關係並不因
一方之死亡而消滅
全文內容:查收養關係成立後,如未經終止收養關係,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關係並不
          因一方之死亡而消滅。故養父母死亡後,除依司法院釋字第五十八號及第
          九十一號解釋,聲請法院為終止收養之裁定外,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後段之規定,養子女不得再為他人所收養。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356 頁